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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与巨宝山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巨宝山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2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长岭县长岭镇岭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荣某某。被执行人巨宝山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秦某。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其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维利审 判 员  刘国军人民陪审员  李艳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佳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