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547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邬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