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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547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邬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