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54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安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