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振功与陈淑华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振功,陈淑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7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振功,男,汉族,1945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树新,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系张振功儿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淑华,女,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辉南县杉松岗镇新民街后西山胡同九委*组。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吉林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振功因与被申请人陈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振功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振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