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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侯泰民申请执行骆沙沙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泰民,骆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侯泰民,男,2009年1月11日生。被执行人骆沙沙,女,1984年1月7日出生。侯泰民申请执行骆沙沙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侯泰民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四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骆沙沙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3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