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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重庆浩程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寿华美物业有限公司、张福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浩程物资有限公司,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福明,张杰,重庆长寿华美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883号原告重庆浩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附1号15-3#,组织机构代码67103712-X。法定代表人刘川,重庆浩程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秋月,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建华大街1157-69号,组织机构代码10816607-X。法定代表人马建水,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被告张福明,男,194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杰,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长寿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寿区凤城黄桷湾新城区B地5#乙栋,组织机构代码62206200-3。法定代表人黄文平,重庆长寿华美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浩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福明、张杰、重庆长寿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浩程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拖欠的货款、违约金等共计338606元给付原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了结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浩程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2元,减半交纳3606元,由原告重庆浩程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