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凤阳与吉林省华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阳,吉林省华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凤阳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凤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我院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莲花山经济开发区7栋工业用房及一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李凤阳同意以流拍价格接收拍卖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吉林省华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莲花山经济开发区*栋工业用房及一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栋工业用房面积共8172.28平方米,包括办公楼共4层,2650.07平方米;锅炉房,271.15平方米;车间,616.29平方米;车间,269.13平方米;车间,257.84平方米;纸箱车间,3403.80平方米;车间,704.00平方米。以流拍价格1467万元折抵给李凤阳所有;国有出让工业用地34,375.80平方米使用权归李凤阳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丹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雷海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