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全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全彬,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乔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全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