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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0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龙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02243号原告:陈龙生,居民。委托代理人:都群法,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颖莹,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体育场路14号。代表人:余秀位,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生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干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