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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信庭与被执行人刘学林、刘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信庭,刘学林,刘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胡信庭,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刘学林,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刘骞,男,汉族,1990年10月出生,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胡信庭与被执行人刘学林、刘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5)高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学林、刘骞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信庭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信庭与被执行人刘学林,刘骞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信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永生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黄立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大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