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福建省八一村纺织有限公司与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八一村纺织有限公司,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八一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八一村,组织机构代码:78691687-X.法定代表人张春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惠民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2893207K。法定代表人林培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八一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八一村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至今尚欠人民币3146040元(本案申请执行后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31799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因逾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及相应增加的执行费用另行计算。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案执行费33860元由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檀 飞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陈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清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