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汪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刑初41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2016年1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8日以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殷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