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习金华与王德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金华,王德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736号原告习金华,男,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席明英,女,贵州省余庆县人。系原告习金华之姐,特别授权。被告王德荣,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习金华与被告王德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习金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虹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