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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习金华与王德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金华,王德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736号原告习金华,男,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席明英,女,贵州省余庆县人。系原告习金华之姐,特别授权。被告王德荣,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习金华与被告王德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习金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虹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