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