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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余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55号罪犯黄余,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港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1184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检察建议,认为罪犯黄余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巨大,其有民事赔偿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十二月至二0一六年一月累计达标分十七分。二0一四年度、二0一五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黄余确有民事赔偿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