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大华与李风林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华,李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风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大华与被执行人李风林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胶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风林于2017年1月1日前偿还20000元,若到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胶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