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陈钦、羊元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钦,羊元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0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钦,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羊元珍,女,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陈钦因与被申请人羊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四终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钦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羊元珍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偿还了陈钦7万元欠款,而绝非陈钦向羊元珍借款7万元,羊元珍出示的2012年9月10日2张中国银行的转账凭证根本不能证明羊元珍与陈钦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羊元珍主张借贷关系也不成立;二审法院认定由申请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业务往来,进而来证明该7万元转款性质是错误的;二审程序违法。请依法再审,纠正错误判决。本院认为,羊元珍提供了转账凭条并主张该款系借款,陈钦承认收到此款但主张系双方往来业务款项,陈钦反驳羊元珍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故原审要求陈钦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无不当,在陈钦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羊元珍存在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依法认定该款系借款亦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陈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彦民代理审判员 白云翔代理审判员 堵中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赛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