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江苏润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润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昆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季敬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兆明,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润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所地沭阳县上海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道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润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开民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期间提供新的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开民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76元,退还于上诉人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小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