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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晓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东。2007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1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6]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铖、刘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3次,合计价值1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东当庭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晓东窜至浙江省海盐县家天下商务宾馆302房间,采用翻窗进入的方式,趁被害人王某、余某熟睡之际,窃得苹果5手机1部、步步高X5手机1部和古尊牌手表1只,合计价值1700元。2.2015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晓东窜至嘉兴市南湖区纺工路1157号德国玛堡壁纸店二楼,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倪某甲放在桌上的联想T430笔记本电脑1台及苹果Ipadair11台,合计价值4700元。3.2015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张晓东窜至浙江省海宁市派弟服饰公司,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倪某乙放在办公桌上的苹果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6000元。案发后,该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东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倪某甲、王某、倪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卿梦、应某的证言、出售电脑人照片、收购寄售手机登记簿、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登记保存清单、视频监控及说明、住宿登记单、关于电脑Ipad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现实表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07)金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3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1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晓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晓东退赔被害人王洪雨1100元、余君600元、倪娜4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金英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骄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