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恢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莱芜市莱城区杨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与陈恩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莱城区民委员会,陈恩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恢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周长利,村主任。被执行人:陈恩吉,××,农民。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杨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恩吉赁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莱城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2014年农历3月份,被执行人已经将租赁的六间北屋、大门、八间厂棚拆除重建,原建筑已不存在,恢复原状已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的,裁定如下:中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民初字第108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池洪波执行员 玄继胜执行员 巩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