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蚌埠市淮海压铸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富立德缸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淮海压铸机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富立德缸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499号原告:蚌埠市淮海压铸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胡士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道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富立德缸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文合。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淮海压铸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富立德缸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为735元,由原告蚌埠市淮海压铸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