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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国永与海门市卡丹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永,海门市卡丹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陈国永。委托代理人童旭,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卡丹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召良村20组。法定代表人朱裕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启兵,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永与被告海门市卡丹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永以调整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国永负担。审 判 长  顾洪健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