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9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乙、陈某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乙,陈某丙,陈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9760号原告陈某甲,女,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乙,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某丙,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某丁,男,194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乙、陈某丙、陈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在预缴期内未预缴诉讼费又不提出缓缴申请,应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伟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