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勇敢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敢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勇敢,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局抓获,于2015年11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敢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勇敢利用所办理的信用卡多次恶意透支,透支人民币201893.8元,后银行多次向刘勇敢催收并告知其还款金额,刘勇敢拒不还款。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勇敢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勇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勇敢利用所办理的信用卡多次恶意透支,共计透支人民币201893.8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人刘勇敢催收并告知其还款金额,被告人刘勇敢拒不还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勇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勇敢供述、证人赵某乙的证言、信用卡申请表、报案证明、交易明细单、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人民币,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刘勇敢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本院予以对其酌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勇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勇敢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蒋建平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