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伟师与王新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师,王新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11号原告陈伟师。委托代理人赵敬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北路6号。负责人王莉,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双双,公司员工。原告陈伟师诉被告王新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东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2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6页第11行原为“18765.92”现更正为“8765.92”;第12行原为“20107.05元,扣除已付27000元,原告还应返还被告王新光6892.95元。”现更正为“30107.05元,扣除已付27000元,被告王新光还应赔偿原告3107.05元。”;第6页倒数第1、2行及第7页第1行原为“二、原告陈伟师返还被告王新光垫付款6892.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从上述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给被告王新光。”,现更正为“二、被告王新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07.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