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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马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马民初字第78号原告陈某。被告叶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8月6日、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叶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叶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叶某丙。原被告双方由于性格不合,被告有赌博的不良嗜好,而且还有暴力倾向,多次殴打原告。为此,原告曾于2011年5月24日、2012年3月19日、2013年12月10日三次起诉至法院,前两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最后一次原告自愿撤诉。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历经多年矛盾纠纷,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可言,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家庭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现有两间店面和老屋,双方各得一半。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2、判决书两份、口头裁定笔录一份,以证明原告曾三次起诉离婚的事实;3、村委会证明、土地证复印件各一份、照片复印件两张,以证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情况。被告叶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共同债务主要有:欠农信担保公司135000元,欠刘益高78000元,欠徐根球23000元(利息我愿意自行承担),欠叶应法23000元(利息我愿意自行承担),欠陈先增8000元,欠舒志寅3000元。关于房屋分割,我要求一人一半,具体怎么分,分到没有楼梯的贴有楼梯的30000元,这个30000元我是愿意贴的,老房子一人一间。被告叶某甲提交了欠款证明一份、借条复印件二份,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事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徐根球来我们家讨债要求偿还15000元,农信的借款我签过字,但利息不来还的,其他的我都不认可,本院认为欠款证明符合证据要件,予以认定,对于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实,故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叶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叶某丙,两子女现均已成年。双方现有共同财产为老屋二间(位于柏树下村)及新建二间三层房屋一幢(位于柏社乡井头3号地块A4-5),同时尚有部分债务未清偿,具体为:农信担保公司135000元、刘益高78000元、舒志寅3000元。原告曾三次起诉至法院,夫妻关系仍未有改善,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叶某甲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因生意失败导致负债,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多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一直未见改善,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老屋一人一间,新建二间三层房屋一幢,原被告都主张要没有楼梯的一间,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没有楼梯的一间应归原告所有。关于共同债务,对欠农信担保公司135000元、刘益高78000元、舒志寅3000元,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所述欠徐根球23500元、叶应法23000元、陈先增8000元,被告仅提供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老屋二间(位于柏树下村)及新建二间三层房屋一幢(位于柏社乡井头3号地块A4-5),原、被告一人一间,其中新建房屋没有楼梯的一间归原告所有;三、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216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平人民陪审员 严 志 花人民陪审员 胡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诸葛晓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