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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保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保字第00015-1号申请人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煤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海,湖北煤机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正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正浩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章。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鄂咸安执保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湖北煤机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正浩公司存款21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梁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