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保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保字第00015-1号申请人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煤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海,湖北煤机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正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正浩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章。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鄂咸安执保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湖北煤机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正浩公司存款21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梁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