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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明江与吴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江,吴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81民初702号原告:李明江,男,1953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青铜峡市。被告:吴志刚,男,1973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李明江与被告吴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经营轮胎期间,被告于2008年5月1日购买轮胎欠款3000元,被告答应于2008年6月30日2次付清,并承诺如逾期愿按每月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及利息1580元,同时原告出具欠款协议1张,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轮胎款3000元,支付原告欠款所产生的货款利息15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款协议1张,以证实被告欠原告轮胎款3000元。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轮胎经销商,被告系个体司机,被告于2008年5月1日到原告处购买轮胎,欠原告轮胎款3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协议1份,约定于2008年6月30日分两次付清欠款,如到期未付,每迟付一天交付滞纳金5%,被告在欠款协议上签字确认。上述欠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交付被告轮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轮胎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轮胎3000元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对上述欠款约定了付款期限,被告未按时付款,应支付原告违约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80元的违约金,双方并未在欠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货款利息,可视为要求被告承担逾期经济损失,但原告在长达8年的过程中,未积极提起诉讼,怠于行使权利,扩大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的经济损失酌情考虑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志刚支付原告李明江轮胎款3000元,利息600元,共计36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郭文清人民陪审员  陈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元峰(2016)宁038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附件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