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章武军与王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武军,王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651号原告:章武军。被告:王航。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武军诉被告王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章武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武军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