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执字第00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佳灵纺织有限公司与李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佳灵纺织有限公司,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佳灵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香江路。法定代表人徐佳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阳。常熟市佳灵纺织有限公司与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李阳给付常熟市佳灵纺织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919522.03元,履行时间及方式:在2014年10月15日前履行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在2014年12月20日前履行人民币5万元,在2015年3月20日前履行人民币8万元,在2015年4月20日前履行人民币8万元,在2015年5月20日前履行人民币8万元,在2015年6月20日前履行人民币8万元,在2015年7月20日前履行人民币8万元,在2015年8月20日前履行人民币8万元,在2015年9月20日前履行人民币8万元,在2015年10月20日前履行人民币8万元,在2015年11月20日前履行人民币8万元,在2015年12月20日前履行人民币49522.03元。款由李阳直接向常熟市佳灵纺织有限公司履行。双方约定:如果李阳有任何一期不履行的,常熟市佳灵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就李阳未履行部分价款及其负担的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9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498元,由李阳负担,在2015年12月20日前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小型汽车一辆,但是该辆汽车有抵押贷款,本案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到位811020.03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