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福进、郝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福进,郝艳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534号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满城区中山路65号负责人张冬,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福进,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被告郝艳青,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福进、郝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万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