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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福进、郝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福进,郝艳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534号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满城区中山路65号负责人张冬,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福进,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被告郝艳青,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福进、郝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万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