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余禄与包启群、包启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余禄,包启群,包启坤,包慧绿,包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843号原告:陈余禄,退休。被告:包启群,干部。被告:包启坤,经商。被告:包慧绿,务农。被告:包雪华,退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余禄与被告包启群、包启坤、包慧绿、包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余禄没有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化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梅 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