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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余禄与包启群、包启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余禄,包启群,包启坤,包慧绿,包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843号原告:陈余禄,退休。被告:包启群,干部。被告:包启坤,经商。被告:包慧绿,务农。被告:包雪华,退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余禄与被告包启群、包启坤、包慧绿、包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余禄没有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化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梅 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