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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沈阳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雷、吴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雷,吴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665号原告:沈阳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47772-0),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魏东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权,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雷。被告:吴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雷、吴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