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何业价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业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83号罪犯何业价,男,壮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业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以(2010)佛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1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015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三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何业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业价在服刑期间,2015年5月22日受警告处分。经警官教育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35.4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高龙村民委员会、贵港市覃塘区司法局东龙司法所、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业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业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