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584号原告:邓某某,男,1990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被告:李某,女,1993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退回原告邓某某100元。审判员 罗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