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伟潮、钟坤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潮,钟坤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283-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潮,男,汉族,1958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钟坤田,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钟坤田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南浦村南向村民小组新屋区北五巷9号房屋壹套(房产证号:02××71)及该房屋所附属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集用(2014)06013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马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