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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朱清平与丁亮、杨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平,丁亮,杨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694号原告朱清平。委托代理人李湘芬,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亮。委托代理人李晓龙,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清平诉被告丁亮、杨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清平以其欲缓和同儿子丁亮的关系,给儿子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清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清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经依法批准予以免除。审 判 长  袁文报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玉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