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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富阳良华彩钢有限公司与王声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863号申请人富阳良华彩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58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良华彩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申请执行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声华已支付案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80元,余款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弟(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8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喻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