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玉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1735号申请人:赵某。法定代理人:方红兰,女,1974年9月5日出生,系赵胜母亲。申请人:周玉霞,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胜与申请人周玉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赵胜赔偿周玉霞医药费,此款已支付。本协议签订后,周玉霞医疗费由其自行承担。赵胜赔偿周玉霞其他各项人身损害合计人民币500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付清。赵胜的各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协议签订后,本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终结,双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平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