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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华林与被执行人黄太稀、黄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华林,黄太稀,黄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华林。被执行人黄太稀。被执行人黄琛。申请执行人胡华林与被执行人黄太稀、黄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华林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黄太稀、黄琛无财产���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胡华林与被执行人黄太稀、黄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39333.11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