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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子程与曲兴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程,曲兴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531号原告刘子程,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曲兴荣,男,2016年3月5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程诉被告曲兴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子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