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辖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顾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一男,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甲6号生活区(三)8号楼3单元402号。法定代表人孟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伟,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合,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上诉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4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维平及张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李超代理审判员 周维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