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平执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横纵中联电气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横纵中联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平执字第3301号申请执行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8号办公楼。被执行人北京横纵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5号楼1单元1211。申请执行人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横纵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3622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横纵中联电气有限公司归还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三十七万二千九百零二元八角三分及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四十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横纵中联电气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横纵中联电气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362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横纵中联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横纵中联电气有限公司所应给付货款三十七万二千九百零二元八角三分及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四十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