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光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学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4刑初58号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光学,男,生于1962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小学文化业,农民,住苍溪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光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经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光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光学从他人处取得了一只火药枪,后一直用该枪打猎。2015年10月20日9时许,苍溪县公安局白驿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黄光学家中查获该枪支。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光学所持的火药枪为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光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光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扣押的物��枪支一支、火药、铁砂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黄光学归案情况说明;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信息;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广公物鉴痕字[2015]116号枪支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在卷佐证,被告人黄光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光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光学坦白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黄光学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光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光学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一只、火药、铁砂子,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