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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董春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春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东坝广通路4号。法定代表人:周常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春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春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另案诉讼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孟凡永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