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郎东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刑终43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郎东,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郎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沪0106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郎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案发情况、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相关照片等书证、物证;被害人王某某、郑某的陈述;证人邹某某、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价鉴定部门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郎东的��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郎东于2016年1月30日16时许,至本市静安区江宁路XXX弄XXX号二楼,乘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房间窃取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放置在桌上、床上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610元的戴尔牌InspironN4050型笔记本电脑、联想牌IdeapadY471A型笔记本电脑各一台,欲离开现场时被返回家中的王某某母亲邹某某等人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郎东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郎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郎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郎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诉人郎东对原判认定事实、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郎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上诉人郎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郎东的行为系犯罪未遂,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已依法对其从轻��罚,鉴于上诉人郎东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对郎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当,对上诉人郎东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仁利审判员 朱春媚审判员 章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胥保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