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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3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仲仁与郭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3599号原告赵仲仁,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郭伟峰,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仲仁诉被告郭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仲仁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世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琛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