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3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仲仁与郭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3599号原告赵仲仁,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郭伟峰,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仲仁诉被告郭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仲仁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世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琛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