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三裕鞋材有限公司与钱礼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三裕鞋材有限公司,钱礼兵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特79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三裕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郭兴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清,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钱礼兵,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三裕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裕公司”)与被申请人钱礼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区仲裁委”)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4475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三裕公司申请称:三裕公司已经在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以年资的方式发放了年休假工资给钱礼兵。三裕公司在劳动仲裁期间提交了《薪资规定》,且钱礼兵对该规定没有异议。因此仲裁裁决在认定事实有误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综上,三裕公司以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4475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钱礼兵答辩称:请求驳回三裕公司的撤销申请,维持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4475号仲裁裁决。本院经审理查明:钱礼兵作为申请人,以三裕公司为被申请人,因劳动合同纠纷向南海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4475号终局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2177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钱礼兵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即申请人三裕公司只能针对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款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三裕公司认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4475号仲裁裁决对公司是否已经发放钱礼兵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三裕公司认为已经在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以年资方式发放给钱礼兵年休假工资,故无需另行支付年休假工资。而年休假工资发放与否、发放形式、发放标准等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上述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决事由,本院不予审查。并且三裕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钱礼兵支付了带薪年休假的工资。综上,申请人三裕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三裕鞋材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447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三裕鞋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川代理审判员 钟 玲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区晓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