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范某甲、范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刑初8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辩护人孙车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某乙,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3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甲及其辩护人孙车领、被告人范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甲与被害人刘某(另案处理)的舅舅范某己为同族兄弟,范某己年事已高,单身生活。因为对范某己的扶养及财产继承问题,范某甲与刘某产生矛盾。2014年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与范某丙、范某戊找到刘某家理论,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殴斗,殴斗中范某乙将刘某扑倒在地,范某甲手持铁锨殴打刘某头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额骨凹陷,构成轻伤一级。检察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范某甲的辩护人意见,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范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无前科,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甲与被害人刘某(另案处理)的舅舅范某己为同族兄弟,范某己年事已高,单身生活。因为对范某己的扶养及财产继承问题,范某甲与刘某产生矛盾。2014年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与范某丙、范某戊找到刘某家理论,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殴斗,殴斗中范某乙将刘某扑倒在地,范某甲手持铁锨殴打刘某头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与被害人刘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范某甲供述证实,其有个叔伯哥们叫范某己,他是刘某的亲舅,范某己有个弟弟范中池,因为他们哥俩都无后,范中池死的时候,村里管事的人商量让其儿子范某乙送的终,还约定让范某乙养着范某己,等范某己死后他们哥俩有个六间房的财产给范某乙,现在刘某又想要这块儿地,开始哄着范某己要让他立遗嘱给刘某。案发当日上午11点左右,其和范某乙、范某丙、范某戊就去了刘某家找他问问遗嘱的事情。刘某家大门插着了,范某乙就用脚踹了两下。后来门开了,他们就喊刘某出来,刘某的母亲范某丁心先出来了,刘某在后面跟着出来了,他手里拿着把斧子,其一见他拿着斧子就急了,他们就进去了。其刚进院刘某手拿着斧子冲其砍了一下,当时砍在了其的右手大拇指上。其在院里拿了把铁锨冲刘某拍了两下,其记得在打第二锨的时候,刘某的妻子翠平过来也夺其手里的铁锨,后来其弟弟范某丙进来拦着,后来就不打了,其的手当时流血也挺疼,范某戊就打电话报警了。打架当时其戴着白色的线手套,手套破了,已经扔了。2、被告人范某乙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6日上午11点左右,因为范某己给刘某立遗嘱的事情,其和其父亲范庆栓,两个叔范某丙、范某戊一起去找刘某。到了他家后,刘某家的门插着了,其踹了两脚,后来门开了。其就冲刘某喊让他出来,当时刘某的母亲范某丁心出来了,她说让他们进来,他们就说让刘某出来,过了会儿刘某拿着斧子冲范庆栓过来,范庆栓说:“你还拿斧子要砍你舅啊”,后来刘某就拿斧子冲其父亲砍了过去,其只见范庆栓用手挡了一下,这时范庆栓就往院里追了进去,进院后刘某还拿着斧子,范庆栓顺手在院子门洞里拿了把铁锨,刘某拿着斧子冲其范庆栓过去了,这时其就跑过去抢刘某手里的斧子,其一搂刘某,其感觉斧子打了其的脑袋一下,其当时有点蒙,后来其就使劲拥了一下刘某,其和刘某就抓扯起来,后来就被别人拉开了。3、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当天上午,其舅范某己来到其家,当时其和母亲范某丁心、媳妇许某都在家。正在说话时,外面有人砸门。范某丁心先出去了,其也随后跟着出去。范某丁心打开大门,其就看见范庆栓、范某丙、范某戊和范某乙四个人正在大门外边用砖砸其家的门,范庆栓一进门洞就从门洞里拿起来一张铁锨,其就顺手拿起一把斧子,其就退到了院里菜园东南角处,范某乙就拥上来抱住其,把其摁倒在地上,范庆栓这时就冲上来拿铁锨朝其的脑袋拍一下,拍到了其的脑袋左侧了,随后又朝其的脑袋拍了一下,随后其就闭上眼,就感觉好几个人对其拳打脚踢的,他们打了其一顿之后就走了。后来其就被送到医院了。当时许某没在场,她再出来时就打完了。4、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6日上午11点多钟,其在家做饭时听见外面传来砸大门的声音,其没有出去,其婆婆范某丁心和丈夫刘某出去了,没过一分钟,其听见外面打起来了。其就赶紧去院里,其见刘某在院子菜地边的铁网子上躺着,范某丙按着刘某的膀子,范庆栓按着刘某的腰部,范某乙手拿着铁锨把打刘某,范某丙还拿着砖砸刘某,等其跑到那时,范某丙拿起来其家的斧子要砍刘某的腿,其就过去推了范某丙一把,他们就停了手。其看见刘某的脑袋顶上起来了大疙瘩,也说不了话了。5、证人范某丁心证言证实,刘某没有动手打人,他刚出来就被摁倒在地上了,也没工夫还手。刘某的脑袋被打了个大包。6、证人范某丙证言证实,其没有参与打架,刘某拿斧子、范庆栓拿铁锨打架了。其见刘某拎着一把斧子躲在了他家院里门洞旮旯那,范庆栓看见后就急了,他一边往院里走,一边说“你还拿斧子要砍你舅吗”。其当时没跟着进去,后来其见范某乙冲进去了,范庆栓手里拿着把铁锨在那冲刘某挥打,范某乙把刘某拥倒在地上,他俩在地上滚了起来,其就跑进去拉架,在那喊了几句后,他们停了手。7、证人范某戊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6日11点多钟,其二哥范庆栓叫着其和其三哥范某丙,还有其侄子范某乙去找刘某,想理论一下他们之间家庭内部的问题。刘某家门插着了,范庆栓叫了半天门,范某乙也踹了两脚,后来门开了,刘某的母亲范某丁心先出来的,后来刘某就拎着一把斧子出来了,进了院子后范庆栓拿了把铁锨冲刘某拍,刘某拿着斧子冲范庆栓砍,后来范某乙就和刘某滚在地上拳头巴掌打了起来,后来他们就被拉开了。8、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那天上午,其在村边放羊,走到了刘某家附近时,听见有人喊:“打他,他还拿斧子”等话,其就赶着羊回家了,等其从家里出来他们已经打完了。9、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与刘某、范庆栓都是老乡亲,没什么特殊关系。进院后其见刘某在院子里侧身躺着,刘某的妻子正在拦着范某乙,范庆栓在东侧站着,其上去劝了两句。范某乙还说自己被打了,说头晕,随后范某乙走到刘某家门口南侧躺在了地上。10、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其没看到打架过程,过去后双方已经不打了。11、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听说打架后,到了现场看到范某乙在那里躺着,范庆栓攥着右手拇指在那儿站着,旁边还有范某丙、范某戊,范庆栓说刘某用斧子砍着他手了,手指折了,他就用铁锨拍了刘某。其往刘某院里看了一眼,看见刘某在他家院里躺着。12、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其与赵某一起去的刘某家,到了之后双方已经不打了,看到情况同赵某证实情况一致。13、证人范某己证言证实,其看到范庆栓和范某乙、范某丙、范某戊他们四个进了刘某家的院子里,范庆栓、范某丙、范某戊哥三个就把刘某摁倒在地上,范某乙从刘某家拿起一张铁锨,就朝刘某的脑袋上拍了一下,他们打了一顿,就不打了。刘某的媳妇从屋里出来时,他们已经打完了。14、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公(物)鉴(伤检)字(2014)1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附照片),证实经鉴定,刘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刘某的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在刘某家打架后现场的情况。16、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在刘某家提取木棍一根、铁锨头一个、斧子一个。(109)17、作案工具木棍一根、铁锨头一个。18、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的户籍证明及河间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在卷证实。本院出示的证据:调解笔录等,证实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与被害人刘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被害人刘某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亲属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范某乙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范某甲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二、被告人范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三、作案工具木棍一根、铁锨头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魏红芳审判员 薛新梅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哈紫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