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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宋波与李荣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波,李荣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4960号原告宋波,男,1972年6月8日出生。被告李荣贵,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郑晓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蕊,女。原告宋波与被告李荣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军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波、被告李荣贵、被告中华联合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波诉称:2015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李荣贵驾驶车号为×××小汽车行驶至丰台区南苑路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荣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荣贵将原告车辆维修后,现出现了大面积掉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对所修车辆进行返修。被告李荣贵辩称:法院已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我已支付了原告车辆维修费500元。如果原告车辆的喷漆出现掉漆现象,原告应找维修厂询问原因或重新返工,不应找我。被告中华联合北京分公司辩称:法院对此案已进行了判决,对原告的诉请我公司不同意。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李荣贵驾驶车号为×××小客车行驶至丰台区南苑路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损坏。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由李荣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荣贵支付了修车费用。2015年2月26日,本院又以(2015)丰民初字第26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华联合北京分公司赔偿了原告承包费及误工费。诉讼期间,原告提供照片证明其所修车辆有掉漆。另查,×××小汽车在中华联合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2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方庭上陈述、原告提供的照片,(2015)丰民初字第26806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荣贵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确认被告李荣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被告方已支付了原告车辆修理费及误工费等费用。现原告所诉其车辆喷漆部位有掉漆,对此原告应到原维修单位解决后续的维修问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对其车辆进行返修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宋波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军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双双